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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应用与发展相关事项的通知
2020-10-21  来源: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



琼建科函〔2019〕544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推进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应用与发展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号)(以下简称100号文)印发实施以来,我省装配式建筑实现了较快发展,2018年全省确定实施的装配式建筑面积82万平方米,2019年已接近400万平方米。钢结构装配式建筑作为装配式建筑的一种重要形式,既符合我省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战略的发展要求,又具有工业化程度高、建造周期短、构配件运输便捷、全生命周期内可循环利用、绿色环保等优点。目前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在新建装配式建筑中的占比仍有较大提升空间。为此,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应用与发展通知如下:

一、钢结构适用范围

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包括纯钢结构和钢-砼(木)组合结构。为落实100号文中关于推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社会投资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其他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建造等有关要求,以下建筑应优先采用钢结构,具体包括:

1.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商场、剧院、工业厂房及机场、铁路、公路、港口客运场站等大跨度建筑;

2.办公楼、写字楼、学校、医院、停车楼和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等公共建筑;

3.抗震设防烈度8度区内的超高层建筑;

4.市政桥梁、轨道交通、交通枢纽等市政设施建设项目。

二、稳步推进钢结构装配式住宅

鼓励钢结构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开展产-学-研合作,积极承接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课题),加强对以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为特点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应用技术研究,特别是针对防腐蚀、隔声、防水、减隔震、遮阳等相关问题开展技术攻关,制定相关技术标准,稳步推进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在公共租赁房、人才公寓、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易地扶贫搬迁、新农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及商品房等住宅项目中的应用。

三、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装修

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支持钢结构企业向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实行钢结构装配式建筑装饰装修与主体结构、机电设备协同施工。积极推广标准化、集成化、模块化的装修模式,促进集成卫浴、轻质隔墙等材料、产品和设备管线集成化技术应用,提高装配化装修水平。

四、积极开展试点示范

自2020年开始,在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建筑、住宅等建设项目中筛选若干项目,作为钢结构装配式试点示范项目,以试点示范带动我省钢结构装配式建筑发展。

各市县政府是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的责任主体,应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在项目建设中,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海南省装配式建筑实施主要环节管理规定(暂行)》(琼建科〔2019〕82号)等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应认真组织相关专家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并就项目适合的结构类型、围护体系及隔墙体系技术方案、装修和机电及设备管线采用装配式做法等做专项说明,同时按照规定编制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并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对项目初步设计、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出具专项审查意见。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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