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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
2020-10-10  来源: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阅读:


琼建规〔2019〕5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印发《海南省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号)有关规定,加快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充分发挥装配式建筑专家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装配式建筑专家的管理,我厅制定了《海南省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16日

 

海南省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海南省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充分发挥装配式建筑专家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装配式建筑专家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琼府〔2017〕10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纳入海南省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以独立身份提供装配式建筑领域专业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装配式建筑专家的申报和管理。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遴选专家组建专家库,并对专家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装配式建筑专家实行分类管理。纳入专家库的专家由科研咨询、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等专业类别的专家组成。

第二章 专家入库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专家入库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富有社会责任感;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职称,从事装配式建筑相关工作2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从事装配式建筑相关工作5年以上;

(四)具备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熟悉国内外装配式建筑发展方向、政策动态、标准规范。

除满足以上四条基本条件外,还应具有以下附加件之一:

(一)近5年内主持或参与过我省装配式建筑课题研究或标准规范编制工作;

(二)主持或承担过2项以上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外省专家必须至少主持或承担过我省1个以上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

第六条 以下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专家申报入库:

(一)各级政府部门的现职工作人员;

(二)因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

(三)已被调整出专家库的人员;

(四)其他不宜从事专家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专家入库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专家征集的通知;

(二)申请人按照通知要求,由本人自荐或单位推荐等方式,向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递交申请。采用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三)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对通过资格初审的专家进行装配式建筑相关知识考核;对通过资格初审和知识考核的申请人,向社会公示五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专家信息纳入到专家库。

第八条 专家申请入库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专家入库申请表;

(二)专家的身份证明;

(三)个人学历、职称、专业能力、业绩等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专家入库后,出现个人工作单位、学历、职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变动的,专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到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三章 专家的职责及权利义务

第十条 专家的工作职责:

(一)装配式建筑政策技术文件、发展规划以及科研项目的咨询和论证;

(二)为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过程提供咨询与技术服务;

(三)装配式建筑技术培训;

(四)协助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与装配式建筑有关的检查、督查;

(五)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专项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从事专业技术服务;

(二)在专业技术服务中,独立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获得我省与装配式建筑有关的政策及技术资料;

(四)参加我省装配式建筑有关技术交流及评审咨询等活动;

(五)合法合规获取相应的工作报酬;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二)以科学、公正的态度积极参与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技术服务工作,对本人提出的意见负责;

(三)在专业技术服务工作中,不得私自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与其所从事的工作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五)对涉及的商业秘密和决定负有保密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需要对入库专家的工作质量进行复审,对复审不合格的、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开展相关工作的、自愿提出退库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调整出专家库,并根据专家库的空缺情况按相关规定补充。

第十四条 专家每年应至少参加一次主管部门组织的装配式建筑相关培训,培训证明将作为专家资格复审中的完成继续教育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的专家并已接受邀请,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工作且未说明原因或请假的;

(二)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串通当事人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解答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的;

(六)评审或咨询意见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七)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调整出专家库: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有关单位或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与其他专家相互串通,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

(四)违反执业规范或职业道德,故意损害有关单位正当权益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认定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并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六)评审认定或咨询意见严重违反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

(七)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专家资格,调整出专家库: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因年龄、职称等变化不再满足本办法所规定的专家入库条件的。

第十八条 专家在专业技术服务工作中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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